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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未能摘下“歐力ONLY”眼镜
发布时间:2016-09-03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为知名服饰品牌“ONLY”的经营方,因认为北京市一家贸易公司在眼镜等商品上注册的“歐力ONLY”商标(下称系争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丹麦2001年11月21日公司(下称2001年11月21日公司)针对系争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先后作出维持系争商标注册的决定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上述复审决定。


  据了解,该案系争商标为第1747793号“歐力ONLY”商标,于2001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 2002年4月被核准注册在第9类眼镜、护眼镜(游泳用)商品上。后经转让,现系争商标的权利人为北京龙腾九洲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龙腾九洲公司)。


  2013年6月,2001年11月21日公司针对系争商标提出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但未获支持。随后,2001年11月21日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5年3月作出复审决定,对系争商标予以维持。


  2001年11月21日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龙腾九洲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限内,将系争商标在眼镜、护眼镜(游泳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据此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上述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龙腾九洲公司与商评委不服上述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龙腾九州公司作为一家贸易公司,在该案指定期间内曾委托东莞市卡尼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加工了数千个乃至上万个泳镜商品,依据商业常识应当是为了销售获利而非自用,结合该案全案证据,可推定龙腾九洲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对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使用。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并维持了商评委上述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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